专题报道|   图片新闻|    领导互动|  
| 核心论述 | 绿色发展 | 生态研究 | 政策法规 | 会刊阅览 | 美丽兴安 | 工作动态 | 他山之石 |
  发表日期:2018年1月31日  共浏览6413 次   出处:兴安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    字体颜色: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陕西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陕西省环保厅、国土厅、住建厅日前印发《陕西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并于20181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据了解,《管理办法》共设11条,通过“五明确”,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管理要求和监管职责,确保重点行业污染地块在转变用途过程中的土壤环境安全。

 一是明确重点工业企业范围。即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二是明确土地性质转变范围。拟收回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其用地规划、审批、相关活动及其土壤环境监督管理,应依据《管理办法》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土壤环境治理责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及“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责任”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这一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四是明确各部门职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建设和应用辖区内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制度和标准规范,加强土壤环境评审专家库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地使用权人开展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向同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出具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用地变更的审批监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收回、转让或变更用途前,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

 市、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其用途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应书面征询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关于土壤环境状况的意见。

 五是明确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及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和详细调查,并编制调查报告。对需要实施风险管控的污染地块,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方案,组织实施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对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应当根据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组织实施治理与修复工程,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上一篇:
下一篇:


·专题1信息无

·专题2信息无
 
 · 关于我们 [14959]
 ·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14706]
 · 生态保护红线 [14666]
 ·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 [14267]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相关评论无
*用 户 名:  游客: *电子邮件:  游客:
*评论内容:(100字以内)
   
专题报道 | 图片新闻 |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 兴安盟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会 蒙ICP备17002217号-1
地址:兴安盟林业局院内 邮编:137400
网站负责人电话:- 邮箱: 377780832@qq.com QQ: 377780832
页面执行时间:72.266毫秒  [后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