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近日出台了《十堰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标志着十堰已经开始对10个县市区党委、政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实施严格评价考核。
《考核办法》主要建立在资源环境生态领域有关专项考核的基础上,采取评价和考核相结合方式,实行年度评价、5年考核,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
其中年度评价重点评估各县、市、区上一年度生态文明建设进展总体情况,包括各县、市、区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公众满意程度等方面变化趋势和动态进展,生成各县、市、区绿色发展指数等,每年开展1次。
目标考核主要考查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中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中央、省和市委、市政府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突出公众获得感,目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等相结合方法,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1次,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对目标考核等级为优秀、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不合格的县、市、区,进行通报批评,并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生态环境损害明显、责任事件多发地区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含已经调离、提拔、退休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